江蘇《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亮點多多
本刊智庫專家團專家康慨:日前,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其官方網站正式發布信息:《江蘇省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這應該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3號)出臺近1年后,首個省級政府層面專門針對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進一步出臺監管辦法,一方面,就國家總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再次予以強調,另一方面,結合江蘇的實際及近期食鹽經營中出現的新情況,提出了一些更具針對性的規制要求。通篇看來,亮點多多。
亮點一:鼓勵食鹽生產經營者積極投保食鹽安全責任保險。近年來,江蘇全省結合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支持、穩步實施的原則,鼓勵全省有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積極購買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險,以充分發揮保險的他律作用和風險分擔機制,收到了較好的示范效果,有力提升了全省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水平。因此,在江蘇的《食鹽辦法》中,明確在食鹽生產經營者中穩步實施食鹽安全責任保險,更好的保障全省百姓食鹽消費安全(第六條)。
亮點二:聚焦不合格食鹽管理。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全面承接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能以來,加大了市場在售食鹽產品的監督抽檢力度,不合格情況也是時有發生。同時,《食品安全法》中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議不合格品退市制度。為此,在江蘇的《食鹽辦法》中,對食鹽不合格品的管理予以了重點關注,明確規定:食鹽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鹽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合格食鹽應放在指定區域,明顯標示,及時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要求處理并記錄處理情況(第十七條)。
亮點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考核。食品行業安全水平的整體提升,離不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掌握和專業技能的運用。在新版《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而在江蘇的《食鹽辦法》中,也充分關注到食鹽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要求。規定:食鹽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考核制度,加強食鹽安全知識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第十九條)。
亮點四:關注網絡食鹽規范經營。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食品經營行為都是通過網絡迅速完成,但食品電商經營中的違規行為也是屢有發生,甚至日趨嚴重。食鹽產品也不例外。但食鹽除了其本身的普通食品屬性外,還有國家規定的專營要求。為此,在充分吸納《電子商務法》、《食品安全法》及條例等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文件規定及食鹽產品特點,江蘇的《食鹽辦法》中強調:食鹽批發企業通過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銷售食鹽應當遵守《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非食鹽批發企業不得通過網絡銷售食鹽。網絡食品經營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查驗入網食鹽批發企業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應當妥善保存入網食鹽批發企業的登記信息和交易信息;發現入網食鹽經營者無食鹽定點批發資質、超出國家規定范圍銷售食鹽或其他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同時明確,對于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鹽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等資質證書,并明確其食鹽安全管理責任。對無法提供相關資質證書的,不得準許其入場經營(第二十條),從而為網絡食鹽經營及展會、集中交易市場中的食鹽經營劃下了紅線,立下了規矩。
亮點五:補充細化食鹽產品標識要求。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23號令中,注意到了全民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這一國策施行的需要,從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對加碘食鹽及未加碘食鹽的標識進行了明確規定,從而方便消費者識別、選購。因此,江蘇的《食鹽辦法》在總局23號令的基礎上,針對市場上越來越關注食鹽添加劑使用情況的現實,在食鹽相關標識上又進一步予以擴充和加嚴,明確規定:食鹽的標簽上要準確標識所使用的添加劑名稱和用量(第十一條);低鈉鹽的產品標簽中應當標明鉀的含量,同時應當明確標明不適宜人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亮點六:結合實際對食鹽的貯存、運輸環節提出要求。全國鹽業體制改革以來,食鹽完全計劃模式下的經營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及省級以上批發企業可以合法開展跨省經營。但在跨省經營中,也出現了很多違規經營情況,很多假借物流及配送名義,變相行食鹽批發之實,讓國家食鹽依然專營的規定變成了一紙空文。在江蘇,甚至出現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躲避監管,將違規經營的食鹽貯存藏匿在當地殯儀館內,令人震驚。而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注意到了食品的貯存、運輸環節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風險,對接受委托,從事食品貯存和運輸的非食品經營者也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此,江蘇的《食鹽辦法》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細化,明確食鹽批發企業外設貯存場所或委托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貯存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載明貯存場所地址,并向貯存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食鹽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鹽的,應當審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監督受托方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貯存、運輸食鹽(第二十六條);受食鹽生產經營者委托的第三方物流運輸、貯存服務企業,不得以轉批、倒賣等方式從事食鹽經營活動(第二十七條)。
亮點七:建立食鹽質量安全執法協調機制。江蘇省2018年全面啟動并完成了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按照江蘇省政府的改革方案,省工信廳為全省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和全省鹽業行業管理職能;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為全省食鹽質量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執法;并明確了衛生健康及公安部門各自食鹽監管相關職責。同時,結合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鹽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鹽業主管部門全部行政處罰權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結合這一改革及職能調整實際,為更好的形成部門合力,共保全省食鹽安全,江蘇的《食鹽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工業與信息化、衛生健康和公安等相關部門建立食鹽質量安全執法協調機制,相互通報食鹽風險監測、質量抽查、監督檢查、食鹽安全事故和案件查處等信息(第三十條)。這一規定必將密切相關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及時共享食鹽監管相關信息,提升監管效率。
亮點八:引入責任約談制度。近年來,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越來越多的地方監管部門積極嘗試探索,引入責任約談做法,起到了較好的提醒、警示效果。為此,江蘇的《食鹽辦法》也將這個制度寫入其中,明確:食鹽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鹽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第二十九條)。
此外,為了進一步強化行刑銜接,江蘇的《食鹽辦法》還重申和強調:以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充當食鹽或者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等危害食鹽安全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第四十一條)。此舉也將進一步強化食鹽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凈化食鹽市場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