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各市州、蘭州新區食安委辦:
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機制,激發多元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積極營造食品安全社會共治良好氛圍,根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省食安委辦制定了《甘肅省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為進一步深化拓展社會各界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途徑,有效調動和激發群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積極性,形成社會公眾有序參與、有力監督的共治格局,不斷提升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是指具有參與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意愿、由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委辦”)聘任、依照本辦法賦予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政府監管工作進行監督的食品安全志愿者代表(以下統稱“社會監督員”)。
第二條 各縣(市、區)、各鄉鎮(街道)食安委辦應建立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制度,公開向社會聘請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省、市(州)食安委辦根據工作需要,也可直接聘任本級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鼓勵各地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社會組織。
第三條 社會監督員熱衷于公益事業,不屬于政府執法人員和技術崗位專職人員,不領取薪酬。
第四條 社會監督員開展的日常監督工作,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依法進行,反映問題應及時、準確、客觀、公正。
第五條 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專業知識。
(二)關心食品安全事業,熱心社會監督工作,能積極參與相關活動。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工作認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四)身體健康,可勝任社會監督員工作。
(五)各地已組建的“銀齡護老隊”可納入社會監督員隊伍。
第六條 社會監督員由各級食安委辦提名或由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工作機構、社會組織推薦,也可以由本人自薦。
第七條 社會監督員的聘用一般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被列入提名、組織推薦或者自薦的個人,應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并填寫《甘肅省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推薦表》。
(二)各級食安委辦對列入提名、組織推薦或者自薦的個人,應進行資格審核。被確定聘任的社會監督員,由本級食安委辦頒發聘書和《甘肅省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證》(分 A、B、C、D 四類,對應省、市、縣、鄉四級),一人一證,實行編號管理。社會監督員的數量由各級食安委辦自行確定,原則上要以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數為基準,按一定比例聘任。
第八條 社會監督員應發揮監督、宣傳、聯絡、信息報告等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加聘任單位召集的社會監督員會議以及組織的相關活動,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二)積極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科普知識以及政府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情況。
(三)根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協助聘任單位對所管轄區域食品相關單位(含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林產品、初級水產品種養殖基地等場所,下同)及群眾投訴舉報多、影響大、風險高的重點領域,開展監督檢查。
(四)向各級食安委辦或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反映食品相關單位存在的問題以及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等問題,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所反映的問題。
(五)向各級食安委辦或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反映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執法人員行政不作為或失職、瀆職等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同時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所反映的問題。
(六)密切聯系群眾,反映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七)承擔聘任單位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社會監督員監督的主要形式有:
(一)社會監督員可在本級食安委辦或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的統一組織下,前往食品相關單位,協助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在檢查時出示《甘肅省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證》。
(二)各級食安委辦及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在組織集體性活動時,可邀請社會監督員參與。
(三)社會監督員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記錄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向本級食安委辦或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反映。
(四)社會監督員發現或通過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到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存在行政不作為或失職、瀆職等問題的,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向本級或上級食安委辦及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反映。
第十條 社會監督員應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社會監督員不得利用受聘身份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發現自己協助從事的檢查工作與被檢查者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需回避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二)社會監督員不得接受或向被檢查者索取財物,不得與被檢查者存在與其受聘身份不符的利益關系。
(三)社會監督員對在監督檢查活動中獲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商業秘密,不得向媒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泄露和傳播。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食安委辦對聘任的社會監督員,應加強日常聯系,建立工作交流、日常管理、考核培訓等制度。
(一)工作聯系制度。各級食安委辦指定專人負責社會監督員的管理和聯絡工作,通過相應的聯系方式與社會監督員保持聯系,并聽取其對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工作例會制度。各級食安委辦應定期召開本級聘任的社會監督員代表會議,通報工作情況,交流經驗,部署任務,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通報反饋制度。各級食安委辦和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應及時向本級聘任的社會監督員反饋所提出意見、建議、投訴舉報的辦理和落實情況;因特殊情況暫未落實的,應作出解釋。
(四)教育培訓制度。各級食安委辦和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應不定期對本級聘任的社會監督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等知識培訓,提升其履職能力。
(五)表彰獎勵制度。各級食安委辦和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對成績突出的社會監督員可給予表彰,并加強宣傳。對于發現和舉報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并由監管部門查實的,按照《甘肅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各級食安委辦應加強對社會監督員的管理,期滿后視個人能力和表現履行續聘或解聘程序。
(一)社會監督員每屆聘期 3 年,聘任期滿可以續聘。
(二)社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終止對其聘任:
1.聘任期內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紀律要求的;
2.因健康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
3.其他原因不再適宜擔任的。
第十三條 社會監督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如遇檢查對象干擾或阻止,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聘任單位應依法支持其通過法律等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省范圍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支持配合社會監督員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或阻止。如發現社會監督員存在違反紀律的情形,可以向各級食安委辦或有關單位反映、檢舉。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制度落實情況應納入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內容。對工作落實到位、成效顯著的給予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的予以批評,并責令整改。
第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隊伍管理辦法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食安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