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發布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
中國產品質量投訴網訊 (通訊員 洪霞 朱孝鴻) 近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雙免清單”),涉及計量、標準、廣告、價格監管、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電子商務、商務綜合執法等領域,包括免處罰事項51項、免強制事項9項,并對相應的裁量情節進行了明確。
據介紹,對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是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行使執法裁量權的行為,體現的是監管方式的轉變,目的在于優化營商環境,減少監管執法活動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釋放市場活力,并不改變行為的違法性質。違法行為當事人仍負有停止、改正違法行為的義務。
相較2020年“雙免清單”,調整后形成的“雙免清單”,區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兩種類別,合計調整23項;根據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最新立、改、廢情況,修改1項事項名稱、刪除2項事項。同時,拓展清單內容,結合執法實踐新增免處罰事項11項、免強制事項1項,合并刪除重復事項1項。
根據事項的具體特點,“雙免清單”分為五類。符合相應輕微情節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共24項。如“明碼標價內容不完善”,但“能夠標明商品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不引起消費者誤解,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未能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的,但“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共8項。如“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未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或者經營時間未超過1年”“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等事項,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雙免清單”還包括根據市場監管業務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及時改正后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共19項;符合相應輕微情節,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事項,共8項;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的事項,共1項。
下一步,廣州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將依法規范開展對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執法,審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于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的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將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及時核查當事人整改情況,并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監管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