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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發布時間:2022-03-09    來源:中國品牌質量網    瀏覽量:

  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省局機關各處室:

  《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下列要求,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規范實施不予處罰清單制度,既防止濫施行政處罰行為,也防止應罰而不罰,確保不予處罰清單制度落到實處、見到實效,發揮積極作用。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準確把握適用條件

  對本《不予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應當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證據綜合判斷,并根據《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進行認定,不得突破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相關情形可以參考以下因素綜合認定。

  危害后果輕微: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等;危害范圍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主動與違法行為對象達成和解;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及時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糾正違法行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產品、退還違法所得等。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改正情節。

  違法行為未列入本《不予處罰清單》,但符合清單規定的適用條件的,依法不予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對不予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加強工作督促檢查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案卷評查、專項執法檢查等方式,積極推動不罰清單制度全面、準確落實。對不執行不罰清單、亂執行不罰清單放任違法等破壞營商環境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

  本《不予處罰清單》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2月23日

貴州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 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4 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將營業證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5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7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規定從事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
(一)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
(二)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第三十七條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8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履行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9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0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未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11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未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2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履行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法定義務,或者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三年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13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而未對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4 被許可人未按規定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16 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7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18 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19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或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20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不合格產品信息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在被抽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不合格產品信息。
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不合格產品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1 進入批發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不符合《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二十一條 進入批發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以下至少一項材料:
(一)食用農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指定的機構、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產地證明(三)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標簽或者標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的標簽(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五)批發市場出具的統一格式的銷售單據。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提供材料的,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能進入市場銷售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農民個人在批發市場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22 批發市場銷售者未在攤位或者柜臺顯著位置懸掛標示牌并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等內容或者未公示進貨憑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明等材料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二十二條 批發市場銷售者應當在攤位或者柜臺顯著位置懸掛標示牌,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等內容,公示進貨憑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3 從事批發業務的銷售者未建立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銷售記錄內容不符合規定或者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于6個月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從事批發業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24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未按規定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并標明有關內容,違反《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包裝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5 已登記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不再符合登記條件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七十八條 已登記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不再符合登記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登記。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26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符合規定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記證書載明的食品類別范圍內生產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不得將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五)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按照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27 小餐飲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符合規定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三十四條 小餐飲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記證書載明的經營項目范圍內生產經營
(二)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裱花類糕點制售
(三)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持有效健康證明
(六)不得將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七)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按照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28 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飲具不符合民族習慣與其他餐飲具混存、混運、混洗和混用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飲具應當符合民族習慣,不得與其他餐飲具混存、混運、混洗和混用。
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9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0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以及修理竣工驗收后未及時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31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32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33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四十條第二款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34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35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八十三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36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第八十三條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37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八十三條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38 新建住宅安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和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的使用單位,未安裝電梯視頻運行監控系統,并保存視頻信息至少30日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十二條第二款 新建住宅安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和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安裝電梯視頻運行監控系統,視頻信息至少保存30日,視頻信息內容的使用和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9 電梯使用單位、安裝單位違反規定移裝電梯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十八條 電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移裝:
(一)整機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二)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三)經檢驗不合格的。
第六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安裝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0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電梯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十九條第二款 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
第六十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41 電梯使用單位未設置電梯應急救援電話,或者未保證電梯運行期間專人值守,或者未保持電梯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按鈕有效可靠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于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并且履行以下管理職責:(四)設置電梯應急救援電話,保證電梯運行期間專人值守,電梯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自動扶梯及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按鈕必須保持有效可靠。
第六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
42 電梯使用單位未向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申請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無償為電梯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和檢修提供便利條件,或者未配合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裝設移動通信設施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五項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于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并且履行以下管理職責:(五)向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申請轎廂移動通信信號覆蓋,無償為電梯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和檢修提供便利條件,配合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裝設移動通信設施。
第六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43 電梯使用單位電梯變更維護保養單位后未按規定告知市場監管部門,更換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三十五條 電梯變更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內告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更換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第六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44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未將電梯檢驗檢測、改造修理、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將電梯檢驗檢測、改造修理、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第六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45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退出電梯使用管理前未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指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除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三)退出電梯使用管理前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指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六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
46 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于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并且履行以下管理職責:(一)本單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可以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本單位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簽訂維護保養合同,并對維護保養活動進行監督。
第七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項規定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47 電梯使用單位乘客被滯留電梯轎廂時,未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員安撫工作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九項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于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并且履行以下管理職責:(九)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第七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項規定的
48 電梯使用單位不按規定裝修電梯轎廂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裝修電梯轎廂不得使電梯平衡系數超出標準許可范圍和電梯制造單位的技術要求,不得改變轎廂、轎門、層門的結構和電梯性能參數,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前款規定轎廂裝修后的電梯應當經電梯制造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檢測,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測記錄應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七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49 電梯使用單位裝修電梯轎廂后,電梯未按規定檢測或者經檢測不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繼續使用或者未將檢測記錄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裝修電梯轎廂不得使電梯平衡系數超出標準許可范圍和電梯制造單位的技術要求,不得改變轎廂、轎門、層門的結構和電梯性能參數,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前款規定轎廂裝修后的電梯應當經電梯制造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檢測,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測記錄應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七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50 電梯使用單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后,未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警示標志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電梯使用單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七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51 單位和個人使用電梯時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十二項 使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十二)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第七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2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要求移交電梯技術資料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單位終止電梯維護保養合同后,應當將所保管的電梯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并不得設置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按要求移交電梯技術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53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承擔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及制造單位提出的維護保養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不得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維護保養。
第七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54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且不能當場排除的故障按規定停止使用或者未立即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電梯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且不能當場排除的故障,按規定應當停止使用的,立即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
第七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55 企業未依照規定公開其執行標準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56 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57 制定標準不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58 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59 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60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61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十五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儲存、運輸、加工條件,防止食品變質,降低儲存、運輸中的損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過度加工和過量使用原材料。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62 城市公共場所的廣告用字不符合規定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第十四條第三項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三)招牌、廣告用字。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63 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64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65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66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67 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注認證標志。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68 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69 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八條第一款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檢驗檢測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70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規定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或者應當注明而未注明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條 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對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同意。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注明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或者應當注明而未注明的;
71 檢驗檢測機構未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未經授權簽字人簽發或者授權簽字人超出其技術能力范圍簽發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第一款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未經授權簽字人簽發或者授權簽字人超出其技術能力范圍簽發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72 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方法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73 檢驗檢測機構未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74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條 平臺內經營者申請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的,由其入駐的網絡交易平臺為其出具符合登記機關要求的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
第四十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拒不為入駐的平臺內經營者出具網絡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75 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四十五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76 網絡交易經營者未按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第四十六條 網絡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77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第四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78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保存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四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79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處理措施,未按規定予以公示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處理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載明平臺內經營者的網店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暫停服務等短期處理措施的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至處理措施實施期滿之日止。
第四十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80 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準不符合規定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第五條 商品的價格和服務的收費標準(以下統稱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率除外。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81 未按規定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條 從事下列活動必須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一)制發公文、文件、公報、統計報表,發表學術論文和報告;
(二)編制、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出版發行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制作發布廣告、電子信息;
(三)生產、銷售產品,標注標識,編制產品使用說明書;
(四)印制票據、票證、賬冊、證書;
(五)制定標準、檢定規程、技術規范及其他技術文件;
(六)出具產品質量檢驗、計量檢定、計量測試、計量校準數據;
(七)國家規定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82 集貿市場、商場等經營場所的主辦者未按規定設置復測計量器具的 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商場等經營場所的主辦者應當設置復測計量器具,供消費者無償使用,并按照規定申請檢定,進行維護和日常校驗,保持其準確性。
第三十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83 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84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85 經營者從事無照經營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86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87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88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89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內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90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91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92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93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94 廣告主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九條第三項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95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廣告法》
第十二條第一款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96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廣告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97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未明示發送者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方式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廣告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98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按照廣告業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時通過廣告業統計系統填報《廣告業統計報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廣告經營情況。
第十五條第四款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99 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
第十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于辨認,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顯著、清晰表示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內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八條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00 發布農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農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
第十一條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01 發布獸藥廣告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獸藥廣告審查發布規定》
第十條 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02 發布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廣告未依法載明開發企業名稱、中介服務機構名稱,以及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發企業名稱;
(二)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
(三)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
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03 發布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或《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04 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二)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05 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七條第二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106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專利代理條例》
第九條第二款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一)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07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專利代理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108 農業機械銷售者未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第二款 農業機械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業機械的名稱、規格、生產批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流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109 個體工商戶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經營活動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設施、檢驗條件、技術人員等,并滿足安全要求。
第四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 律 依 據
110  
商品交易現場計量的,未明示計量器具操作過程和量值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禁止以任何虛假量值欺騙消費者。商品交易現場計量的,應當明示計量器具操作過程和量值;消費者有異議時,可以要求重新操作并顯示量值。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或者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1 經營者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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