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到了最高法,TCL詆毀海信激光電視被判賠200萬
7月12日,觀察者網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近日依法駁回了TCL惠州公司的再審申請,裁定TCL惠州公司在官方微博和抖音賬號發布的被訴視頻構成對海信公司的商業詆毀;認定山東省高院要求TCL惠州公司公開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和酌定TCL賠償海信200萬元的判決并無不當。
最高法在裁定書中指出,同業競爭者對他人商品進行對比評論或者批評時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客觀、真實、中立地進行評價,不能損害他人商譽,誤導公眾。
最高法裁定書截圖
根據山東省高院認定的事實,TCL惠州公司于2019年12月在其運營的“TCL電視”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賬號發布了含有針對激光電視產品的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的被訴侵權視頻,侵權視頻使用對比、夸張、貶損的方式對激光電視進行了引人誤解的描述。
2020年11月27日,青島市中院一審判決TCL惠州公司構成商業詆毀,需要賠償原告海信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一審判決后,海信公司、TCL惠州公司均不服判決,雙雙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并補充提交了相關證據。
2021年8月2日,山東省高院在終審判決書中提到,TCL惠州公司發布的被訴侵權視頻,對海信激光電視進行評論時使用了“見光S啊”“S**啊,買這么奇怪的電視”等內容,而對TCL大屏電視則使用了“夠大夠氣派”“滿分100分”等內容。
山東省高院終審認定,TCL作為海信的直接競爭對手,在被訴侵權視頻中假借消費者名義對海信激光電視進行商業詆毀,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并放任侵權視頻被任意下載傳播,一審法院確定TCL惠州公司賠償海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明顯過低,依法調整為200萬元,并判決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微博置頂位置連續15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而最高法在裁定書中提到,TCL惠州公司向最高法申請再審稱,被訴侵權視頻并未明確指向海信公司,不會對其商譽造成損害﹔被訴侵權視頻采用藝術化的呈現表達方式,針對指出激光電視普遍存在的安裝復雜、見光死、觀看角度小、漏光、噪音大等共性問題,TCL惠州公司均提供了合理來源,不存在虛假或誤導性信息。
“被訴侵權視頻屬于正常的產品推介行為,TCL惠州公司不存在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故意,且不足以對海信公司的商譽造成損害。”TCL方面辯稱。
海信公司則向最高法提交意見稱,侵權視頻中被詆毀的激光電視能夠明確指向海信公司生產并銷售的激光電視產品。電視主機與海信公司80L5激光電視主機外觀完全一致。“海小聚”卡通形象系海信品牌電視產品特有的商業標識。被訴侵權視頻存在虛假和誤導性信息,屬于詆毀。(來源:觀察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