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蘇省玩具(假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玩具(假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定了此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生產企業、實體店抽樣在受檢企業的成品倉庫或者其確認場所,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銷產品,實體店買樣需索取發票等購樣憑據留證。抽樣數量為2個,其中1個作為檢驗樣品,1個作為備用樣品,抽樣基數應滿足抽樣要求。
抽樣工作由承檢機構持“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員證”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檢驗用樣品按進貨價購買,采樣過程均需拍照留證。一經采樣,立即封樣,任何人不得調換。
2.2電商平臺采樣抽樣數量為2個,其中1個作為檢驗樣品,1個作為備用樣品。
3.檢驗依據
表1 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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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可遷移元素最大限量(銻、砷、鋇、鎘、鉻、鉛、汞、硒) |
GB 6675.4-2014 |
GB 6675.4-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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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則
4.1依據標準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 特定元素的遷移》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4.2判定原則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異議處理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4本次不進行復檢的項目: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