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獨山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平湖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平湖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辦法
為加強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促進服務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鄉規劃區內利用單位或個人在國有土地上依法建造或取得的辦公、廠房和其他非經營性房屋,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改變建筑規模、不改變房屋建筑結構承重的基礎上,保證結構、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從事零售商業、旅館餐飲、商務金融、醫療衛生、娛樂康體等服務業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辦理程序
(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以整幢作為最小改變單位,其中商務辦公可以標準層作為最小臨時改變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臨時改變房屋用途:
1.臨時建筑或者危房的、已作出征收決定納入房屋征收范圍或近期征收計劃的;
2.臨時改變用途房屋內或相鄰部位違法建設未依法處置,利用違法建設整體或部分進行使用的;
3.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
4.臨時改變使用功能后,對相鄰土地、建筑物造成影響或者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5.屬于建筑配套設施以及地塊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
6.不符合建筑結構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社區物業管理等相關規定的;
7.屬于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紀念性建筑、標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建筑物,改變用途不符合保護要求和影響城市景觀的;
8.房屋產權與他人共有,未經共有人同意的,或者房屋使用公約、業主公約已有約定,申請改變使用功能不符合約定的;
9.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按規定只需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或消防驗收備案:
1.商業建筑內部的業態調整或者互換;
2.工業廠房、倉儲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調整的;
3.其他同一規劃用途下建筑內部經營業態的調整。
(三)單位和個人申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由房屋產權人提出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1.經屬地鎮街道審查同意后,報請發改部門評價準入,評價準入通過后方可進入下步程序。
2.申請人應提供司法備案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報告。經鑒定,不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委托原設計單位或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臨時改變用途施工圖專項設計,并出具設計單位對臨時改變后建筑結構、消防、抗震安全等意見,報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施工圖專項設計應當符合結構、消防、抗震安全等相關標準規定,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加蓋審圖章。
3.申請人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窗口提出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書面申請(附件1),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窗口在收到申請資料后,對申請資料齊全的,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建設、綜合執法、生態環境、交警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和聯合審查,出具聯合審查意見,如臨時改變建筑物用途涉及建筑物外立面改造申請的,應當在審查中一并予以研究,對重大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組織聯合會審,并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題審議。
三、土地收益金
(一)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所確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確需臨時改變現有房屋用途的,應當經屬地鎮街道初審同意后報相關部門依法批準,并繳納土地收益金。
(二)現有房屋經批準臨時改變為經營性用途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按以下標準繳納土地收益金:
1.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以改變用途的建筑面積和批準的年限為依據,按評估確認樓面地價與原劃撥土地樓面地價差額的5%一次性繳納土地收益金。其計算公式為:土地收益金=(評估確認樓面地價-原劃撥土地樓面地價)×臨時改變用途房屋建筑面積×批準年限×5%。
2.出讓土地上的房屋,以改變用途的建筑面積和批準的年限為依據,按評估確認樓面地價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交樓面地價差額的5%一次性繳納土地收益金。其計算公式為:土地收益金=(評估確認樓面地價-合同成交樓面地價)×臨時改變用途房屋建筑面積×批準年限×5%。
(三)單位和個人因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繳納的土地收益金,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收取,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公告和決定
(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涉及相鄰權和公眾利益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告,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公告期限為十日。
(二)符合相關條件且不存在本辦法禁止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按照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后,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準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附件2),并將決定書函告發改、建設、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交警等部門;經過審查,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附件3)。
五、部門職責
(一)發改部門負責臨時改變項目的準入;建設部門負責臨時改變房屋的結構安全、消防和抗震等審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保護審查;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用途的查處。
(二)經信、教育、交通、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衛生健康、文旅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管理職責,做好經營行為的審查、管理、監督工作,屬地鎮街道做好擬改變房屋用途項目的風險評估。
六、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一)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按年辦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確需延續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每次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未重新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的,應當由房屋產權人自行恢復原房屋用途,原有行業審批許可備案等同時作廢。
(二)《準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不得作為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依據,其房屋產權、土地登記用途及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仍按原批準用途確定。對完成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審批的單位或個人,應按批準臨時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所確定和記載的用途的,由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申請表
2.準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
3.不準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
平政發〔2021〕30號 平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湖市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