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分局(所)、綜合執法隊、科(室):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化解行政爭議,切實發揮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玉環市司法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實行學法考法免罰減罰制度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學習,并做好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
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玉環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4日
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實行學法考法免罰減罰制度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新業態企業提供更加寬松的營商環境,本著包容審慎監管、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決定在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內實施學法考法免罰減罰制度。
一、實施意義
實施學法考法免罰減罰制度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重要舉措;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有力抓手;是創新監管方式,轉變執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的具體行動;是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化解行政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路徑。
二、實施原則
(一)堅持“過罰相當”原則。適用學法考法免罰減罰制度時,應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做到過罰相當。
(二)堅持“依法實施”原則。適用學法考法免罰減罰制度應依法實施。
(三)堅持“平等對待”原則。對于符合“學法考法免罰減罰”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同等條件下應同等對待。
三、內涵及適用條件
(一)內涵
“學法考法免罰減罰制度”,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明顯的危害后果,造成違法的主要原因是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所致時,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市場監管部門在當事人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學習并通過學法考試后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通過法律學習可以有效預防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的,市場監管部門在當事人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學習并通過學法考試后給予減輕行政處罰。
(二)適用條件
1.適用學法考法免罰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明顯的危害后果;
(2)當事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通過法律學習后可以很好地預防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
(3)當事人進行法律學習、參加相關法律測試成績合格的;
2.適用學法考法減罰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
(2)適用法定行政處罰幅度明顯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不相稱;
(3)當事人進行法律學習、參加相關法律測試成績合格;
(4) 當事人愿意按照要求進行改正;
(三)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一般不適用學法考法免罰減罰處理:
(1)經學法考法免予或減輕處罰后,一年內再次出現同樣性質的違法行為;
(2)學法考法期間再次出現同樣性質的違法行為的;
(3)阻礙或者拒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4)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5)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6)拒不按照整改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
四、實施程序
1.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后,發現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學法考法免罰減罰條件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給出處理意見;
2.法規科進行案件審核,符合學法考法免罰減罰條件的,上報分管領導審批;
3.屬于附件1、附件2清單目錄中的違法行為分管領導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其他違法行為由分管領導提請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組織當事人進行法律學習,并參加相關法律測試,成績合格后給予免除或減輕行政處罰,同時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五、實施時間及實施監督評估
本制度于印發之日起實施,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科要加強對本制度實施情況監督,并定期開展評估。實施評估情況反饋給市司法局法制監督科。
附件:1.可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清單目錄
2.可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清單目錄
附件1
可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清單目錄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1 |
化妝品經營者經營普通化妝品首次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但事后能補齊相關材料的,或者雖不能補齊但相關化妝品貨值在1000元以下的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貯存、運輸化妝品;(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監測、報告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對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的化妝品不良反應調查不予配合。
進口商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記錄、保存進口化妝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
2 |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超出食品經營項目提供冷菜服務,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經教育后能立即下架冷菜服務的。 |
《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具備實體經營門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
3 |
生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4 |
市場主體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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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場主體未依法辦理備案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市場主體變更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備案事項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七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6 |
市場主體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
第四十八條 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未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或者相關鏈接標識的,由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處罰。 |
7 |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未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
8 |
廣告主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發布(在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網絡頁面發布的須沒有平臺首頁鏈接,在其他互聯網媒介發布的須沒有付費搜索鏈接)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廣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號不突出的。
②招牌廣告發布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聯網廣告瀏覽量一般低于200次的。
③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基本未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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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關于廣告監管執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浙工商綜〔2018〕10號
(十)下列情節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予行政處罰,予以責令改正:
1.廣告主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發布(在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網絡頁面發布的須沒有平臺首頁鏈接,在其他互聯網媒介發布的須沒有付費搜索鏈接)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廣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號不突出的。
②招牌廣告發布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聯網廣告瀏覽量一般低于200次的。
③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基本未增加的。 |
9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但無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記錄,且尚未發現其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廣告內容違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關于廣告監管執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浙工商綜〔2018〕10號
(十)下列情節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予行政處罰,予以責令改正:
1.廣告主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發布(在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網絡頁面發布的須沒有平臺首頁鏈接,在其他互聯網媒介發布的須沒有付費搜索鏈接)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廣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號不突出的。
②招牌廣告發布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聯網廣告瀏覽量一般低于200次的。
③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基本未增加的。
2.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明“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的。
3.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僅未在廣告中標明出處的。
4.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取得合法有效專利證明的。
5.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農藥、獸藥、房地產預售或者銷售等廣告的審查批準文號或許可證號已取得但未標注的。
6.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但無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記錄,且尚未發現其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廣告內容違法的。 |
10 |
廣告內容缺少相關證據證明,但不會使一般消費者對廣告宣傳商品和服務的屬性理解發生根本性轉變的輕微虛假廣告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
附件2
可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清單目錄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1 |
化妝品經營者經營普通化妝品首次未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但事后能補齊相關材料的,或者雖不能補齊但相關化妝品貨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貯存、運輸化妝品;(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監測、報告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對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的化妝品不良反應調查不予配合。
進口商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記錄、保存進口化妝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
2 |
化妝品經營者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普通化妝品,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后果且貨值在200元以下的。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
3 |
銷售《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4 |
首次銷售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手續齊全,不存在實質性食品安全風險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5 |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但合格率達到80%以上且不存在致病菌超標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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