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眾留言:關于食鹽專營執法的問題留言日期:2021-09-02
尊敬的各位領導:
我這有個關于食鹽專營執法的問題想咨詢請教,請給予明確解答,謝謝!問題如下:
假設A是正規有資質的食鹽生產、定點批發企業,B是某貿易商行,C是某小商店,D是某餐飲店,E是某消費者。請問,B從A處大批量購買了食鹽后,轉賣給CDE的行為,是否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規定? 如何界定B是否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相關規定,從事了食鹽批發業務?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回復時間:2021-09-07
《食鹽專營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涉及食鹽專營的非安全類問題請向屬地鹽業主管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