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眾留言問題:生產日期計算方式問題留言日期:2022-01-12
貴司各領導和工作人員好,本人在此想咨詢一下,本人的計算方式是否正確?
舉例說明:豆奶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3日,保質期12個月,以生產日期為計算起點的話,該豆奶的最后有效期為2022年1月2日(在保質期內),該豆奶的過期日期為2022年1月3日,以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為計算起點的話,該豆奶的最后有效期為2022年1月3日(在保質期內),該豆奶的過期日期為2022年1月4日。
感謝回復!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回復時間:2022-01-19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