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眾留言問題:餐飲公司承包大學食堂如何認定被處罰主體?留言日期:2023-03-02
餐飲公司承包大學食堂如何認定被處罰主體?
大學食堂與餐飲公司簽約,將食堂承包給有經營資格的餐飲公司經營,并且責任自負,經營自負,但大學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則是以大學的名稱來辦理的。
問:如果該食堂經營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為被處罰人?如果不可以,依據和原由是什么?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回復時間:2023-03-03
一、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規定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管理責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責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集中用餐單位的承包方,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規定,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對其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