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眾留言問題:過期食品銷售留言日期:2023-01-30
總局您好,請問超市銷售區貨架上擺放過期預包裝食品是銷售過期食品行為嗎?應該怎么處罰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回復時間:2023-01-31
?品經營者將?品擺上貨架,即可視為提出了合同的要約,消費者購買即達成合意,在放上貨架的時候, 經營者已經把該商品視為了一個可用于出售的商品。超過保質期?品陳列于貨架應定性為經營禁止經營?品違法行為。 如果超市便利店雖然使用了高科技手段對其所銷售的?品生產日期進行管理,但仍然將過期?品實際銷售給了顧客并開出了銷售票據,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共和國?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品、?品添加 劑、?品相關產品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品、?品添加劑。”的規定,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罰。 但如果通過高科技技術手段對所銷售?品的生產日期進行管理,在?品臨近保質期時就無法結賬,并以此杜絕銷售 超過保質期?品的可能性,也避免了人工管理可能出現的疏漏的情況,在實際案件辦理中可結合案情實際,依據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相關規定進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