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查處廣告違法案件中如何認定廣告經營者廣告費金額的答復意見
工商廣字〔2015〕221號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來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查處廣告違法案件中如何認定廣告經營者廣告費金額的請示》(川工商〔2015〕5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廣告經營者,廣告費用是其從事廣告經營活動而應收取的全部金額。在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時,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應以涉案廣告代理費、廣告設計、制作費的全部金額確認,在計算廣告經營者的廣告費用金額時不應再扣除其支付給媒體的廣告發布費等費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