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詢問題:處于異常名錄中未移出異常是否可以辦理注銷留言日期:2023-03-13
您好,我是一名基層市監局工作者,在日常業務辦理中,大家對政策解讀有不同看法,所以希望得到總局的幫助。
在日常業務辦理中,我們有碰到個體工商戶或者企業已經被列異,當他們希望通過一般程序注銷營業執照或者辦理變更等其它業務時,請問是否需要先移出異常名錄?還是直接走一般程序注銷即可?
回復部門: 信用監督管理司回復時間:2023-03-16
您好,留言收悉。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市場主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可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市場主體因通過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在申請辦理其他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及時申請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