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詢問題:關于撤銷冒名登記的管轄權問題留言日期:2021-11-30
您好!關于《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中“ 撤銷冒名登記工作由作出該次登記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登記機關發生過變更的,由現登記機關負責撤銷。”的理解存在疑惑,希望得到解答!萬分感謝!
如A省登記注冊的某企業變更住所至B省,此時當事人反映該公司冒用登記,此時應理解為由A省原注冊登記機關管轄(撤銷)還是應理解為由變更登記的B省登記機關對原注冊登記直接進行撤銷?
另外,如B省登記機關已經受理,是否需要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發現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可能存在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和證據移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將該事項移送至A省處理?
回復部門: 信用監督管理司回復時間:2021-12-01
涉及虛假登記的相關問題,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請向注冊地登記機關反映并按照規定出示相關證據及證明材料,由注冊地市場監部門按照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流程進行調查,并作出撤銷決定。登記機關發生變更的,由現登記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