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菜市場攤位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適用法律問題
留言日期:2022-06-30
近年食用農產品抽檢數量較多,其中針對農貿市場的抽檢尤其多,且不合格數量很大。請問:1、菜市場攤位是定性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還是“食品小攤販”;2、菜市場攤位經營的農產品抽檢不合格(農藥殘留超標),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還是按照地方三小條例處理?
回復部門: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時間:2022-07-05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菜市場攤位定性為《食品安全法》里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還是“食品小攤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菜市場攤位經營的農產品抽檢不合格(農藥殘留超標),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還是按照地方三小條例處理,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感謝您對市場監管抽檢監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