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個體工商戶是否應當公開其執行標準
留言日期:2023-03-09
您好。根據《產品質量法》《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T 5296.4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的相關規定,紡織品應標注安全類別和執行標準;根據《標準化法》,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
請問:由于“企業”這一法律概念不包含“個體工商戶”,那么從事服裝生產制造和銷售的個體工商戶是否應當、是否有資格為其生產并直接向終端客戶(即產品的直接使用者)銷售的服裝產品標注安全類別和執行標準呢?若應當標注,作為個體工商戶,對于相關標準是遵照執行還是參照執行呢?
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
時間:2023-03-14
您好! 1.個體工商戶生產的產品在標注執行標準時,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根據《標準化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