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依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研究起草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依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gs@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市場監管總局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4.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注明“市場監管總局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9月23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8月24日
一、 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對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應當制定規章。”
二、 將《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修改為:“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處理權限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處理機關;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處理機關。”
三、 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修改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 將《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專業計量站的專業計量監督員、計量管理人員和計量檢定人員,必須執行有關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違法失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修改為:“授權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計量站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會同專業計量站的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刪去第十九條。
五、 將《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改為:“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認真進行整改,并報請組織實施監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復查。”
第十八條修改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者批準,擅自變更授權項目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目規定之一的。”
第二十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將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二十四條。
六、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將下列規章有關條款中引用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
(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
(二)《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
(三)《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第三十八條;
(四)《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七、 對《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作如下修改:
(一)第1項修改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6)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二)第2項修改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4)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5)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6)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三)第3項修改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2)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3)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4)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5)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6)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本決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