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可以使用他人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嗎?
問:經營者可以使用他人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嗎?
答:不可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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