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單位能回收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該怎樣處理?
問:餐飲服務單位能回收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該怎樣處理?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