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2021年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2021年以來,內蒙古市場監管系統按照工作部署,結合“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集中整治”“‘護苗助老’系列整治”“‘衣食住行’市場領域整治”等專項行動,強化重點領域廣告監管,嚴厲打擊違法廣告行為,有效規范全區廣告市場秩序。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從今年全區辦理的違法廣告案中選出10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曝光。
案例一:內蒙古房盟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廣告宣傳案
當事人在銷售二類電器產品的宣傳產品冊中含有“經常使用可活血化瘀、祛風散寒、凈化血液、排除毒素”“調節體內經絡,活血化瘀,對腿酸、關節酸痛、骨刺、空調腿、晨僵、腿部酸脹等有一定的舒緩效果”等涉及疾病醫療功能的內容。當事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無經營電器類產品項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十七條、《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00000元。
案例二:內蒙古廣播電視臺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發布“纖體真人秀”“佰歲黑染發露”等廣告語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允諾等內容表達不準確、不清楚、不明白。另外,當事人在內蒙古衛視頻道《有事要說講座》欄目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永生植發” 醫療廣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90000元。
案例三:內蒙古中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銷售房屋時發布的廣告宣傳折頁含有“中梁首府門庭府第上層洋房 二環內•商圈里 約133-142㎡新中式珍稀樓王 新品加推”等絕對化廣告用語;其工作人員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售房廣告含有“巨大發展潛力,成價值高地”等升值承諾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0000元。
案例四:包頭市中海宏洋地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宣傳信息中含有“中海河山郡距離九原萬達廣場僅15分鐘車程”“中海河山郡距包九中外國語學校僅一街之隔,步行上學僅需5分鐘”等以項目明顯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規定,包頭市九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50000元。
案例五: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科爾沁右翼前旗分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發放的宣傳單中含有“聯通只賣600M以上5G高速寬帶"“新年升5G,全家三千兆”“最新院線佳片,獨家王牌綜藝”等絕對化廣告用語和虛假廣告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四條、第九條第(三)項、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興安盟科右前旗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50000元。
案例六:金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銷售商品房未進行明碼標價案
當事人宣傳單中含有“出行便利,出入繁華,10分鐘直達高鐵站、12分鐘直達機場、10分鐘生活圖、20分鐘通達圖”等以項目明顯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另外,當事人對商品房銷售價格未實行一套一標,對已銷售的房源及實際成交價格未明確標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款合計194800元。
案例七:鄂爾多斯市蒙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內掛吊旗廣告含有“藏風聚水”“天根龍脈”等迷信內容;宣傳燈箱廣告含有“5分鐘直達伊康雙城核心商圈”等以項目明顯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戶外廣告牌含有“137-187㎡瞰景洋房絕版地帶”“黨徽”圖標等禁止性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三條、第八條規定。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第二十條、《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50000元。
案例八:內蒙古美創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受鄂爾多斯市蒙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為其設計、制作及發布廣告。當事人在設計、制作及發布廣告中含有迷信內容、以項目明顯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及 “黨徽”圖標等禁止性內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場監管局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50000元。
案例九:內蒙古青于藍教育培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招生簡章中含有“四十多名受益學生的成績單及考錄學校”的內容并進行廣告宣傳,屬于“利用受益者的名義做推薦、證明”的廣告宣傳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通遼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十:內蒙古康中福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烏拉特中旗第二分公司未經審查發布藥品廣告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案
當事人發布的藥品廣告未經審查,且在發布的藥品廣告用語中含有搭售、買藥品贈藥品的描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定,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