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未按規定進行
檢疫的肉類案
一、基本案情 根據舉報,2021年1月22日,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涉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20日期間通過手機“某網”微信群向供貨人覃姓老板(當事人無法提供覃姓老板的具體個人信息。執法人員經多次電話聯系覃姓老板,其均未到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調查,目前此人行蹤不明)采購有外文包裝標簽標識的26.8噸速凍大排,雇請一輛冷鏈貨車及司機把上述貨物(速凍大排)于2021年1月09日運抵該公司,貨物運抵該公司時貨車司機除提供1張《送貨單》以外,未提供任何與貨物相關的材料,該公司驗收人員于第二天補填寫《入庫單》,未制作驗收記錄。收到貨物的當天,當事人用現金支付貨款給供貨方覃姓老板。
當事人于2021年1月10日至1月11日期間,將上述采購的速凍大排在其生產車間重新包裝,將外文包裝更換成中文包裝,未對箱內貨物速凍大排進行加工。上述轉換包裝使用的外包裝標簽標注的是虛假內容,是當事人為了更好銷售,托人印制的偽造廠名、冒用他人廠址的包裝箱。當當事人準備通過網絡發布信息,將涉案貨物更換好包裝后銷往四川、成都及重慶等地,提供給食品生產企業用作原料,因被查處,尚未銷售。經抽檢,上述外文包裝和中文包裝的涉案貨物合格(抽檢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苯甲酸及其鈉鹽、山梨酸及其鉀鹽、糖精鈉)。
經發函至天津新港海關以及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的復函與當事人提供上述所購26.8噸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材料涉案貨物重量與證明材料內貨物重量不符;涉案貨物外包裝標簽與復函證明材料的產品標簽不符。經第三方有資質翻譯公司對涉案貨物外包裝標簽外文進行翻譯,其信息與該公司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標示的來源、批號等信息不符。當事人采購涉案的26.8噸貨物與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沒有關聯性。經2021年3月8日對供貨方覃姓老板的電話詢問調查,其未能證明涉案貨物及證明材料的真正來源。至本案調查結束,該公司仍未能提供涉案貨物新的證明材料。綜上所述,當事人采購涉案貨物來源不明,未能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屬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
當事人以銷售為目的購進涉案貨物共支付金額20多萬元,。因被查處尚未能售出,故涉案貨值金額為20多萬元,無違法所得。
另查明,上述轉換包裝使用的外包裝標簽標注的是虛假內容,是當事人為了更好銷售,托人印制的偽造廠名、冒用他人廠址的包裝箱。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方覃姓老板《營業執照》及食品從業資質證明, 也未能提供《出倉證明》,其提供的《核酸檢測報告》模糊不清,無法辨別顯示的信息。
經核實,周某某是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從該公司獲得收入0.9萬元;黃某某是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99%股權的實際持有人,生產經營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公司的全部生產經營管理(即直接責任人),2020年從公司獲得的收入為4.8萬元。2020年2月27日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曾因使用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生產食品的行為被處罰。
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 2021年7月29日對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周某某、黃某某三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橫市監處〔2021〕202號)。2021年8月3日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賓陽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后該院駁回三當事人訴訟請求,三當事人不服又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3年8月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生效時間2023年08月07日)。
二、案件處理結果 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的凍豬肋排;2.處貨值金額25.46萬元的二十六倍的罰款陸佰陸拾壹萬玖仟陸佰元整(¥661.96萬元);3.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4.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周某某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處以2020年度從公司取得收入0.9萬元八倍的罰款,即罰款柒萬貳仟元整(¥72000.00);2.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黃某某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處以2020年度從公司取得收入4.8萬元八倍的罰款,即罰款叁拾捌萬肆仟元整(¥384000.00);2.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
三、典型意義 食品違法案件處罰到人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決定適用從重裁量基準的;疫情期間查處的涉及進口凍肉案件。此案歷經聽證,一審、二審判決等辦案程序,法院均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