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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院裁判:農藥殘留(毒死蜱)超標,罰款5萬正確——陳*偉訴榆林市榆陽區市監局食品行政處罰案

發布時間:2022-09-01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瀏覽量:


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陜08行終1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偉,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現住榆林市榆陽區麻地灣農貿市場。

  委托代理人宋*金,榆林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宋*貴,榆林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榆林市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蘇莊則路口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雷*鋒,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偉,該局食品稽查大隊農村一中隊中隊長。

  委托代理人殷*麗,陜西駝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偉與被上訴人榆林市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2019)陜0802行初5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系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經營者。2018年10月12日,被告單位工作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依法對榆林市榆陽區姚*蔬菜銷售部購進的10.2kg芹菜進行取樣,并委托河南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驗,被告單位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檢測機構出具編號為A2180193160101001C《檢驗報告》,結果顯示該批次芹菜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毒死蜱標準限量≤0.05mg/kg,檢測結果2.43mg/kg)結果顯示為不合格。被告以此立案調查,經與榆林市榆陽區姚*蔬菜銷售部負責人姚*詢問調查,其陳述該批次不合格的芹菜是該店于2018年10月12日從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購進。購進時索取了該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購進票據。被告通過追根溯源與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經營者陳*偉(即本案原告)進行調查,原告承認其于2018年10月12日向榆林市榆陽區姚*蔬菜銷售部銷售10.2kg的芹菜,并委托其女兒陳*處理該案。被告經與陳*詢問調查,其陳述該店于2018年10月12日購進了50公斤該批次的芹菜,購進價格為每公斤3.6元,售價為每公斤4元,已全部售出,共獲取違法所得200元,購進時未索取供貨商資質及相關購進票據。被告依據上述查明事實,履行處罰告知、聽證告知、處罰審批,舉行聽證等相關程序后,認定原告經營的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經營農藥殘留(毒死蜱)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事實客觀存在,且該店在采購該批次芹菜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責條款。但鑒于原告經營的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能夠積極配合調查,違法所得較少,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陜西省規范行政處罰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榆陽)食藥監食罰【20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從輕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0元;2、罰款人民幣50000元;上述罰沒款共計人民幣50200元。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于同日向原告送達了該處罰決定書。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榆陽)食藥監食罰【20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判決。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為:依法撤銷(榆陽)食藥監食罰【20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二項訴訟請求不變。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第二款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得少于6個月”。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本案中,根據被告提舉證據,可以證實原告經營的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于2018年10月12日向榆林市榆陽區姚*蔬菜銷售部出售的農產品芹菜,經檢驗農藥殘留(毒死蜱)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且該店在采購該批次芹菜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該行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依據該事實,履行相關程序后,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原告經營的字號為“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作出涉訴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訴訟理由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支持,其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陳*偉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原告陳保衛負擔。

  上訴人陳*偉上訴稱:首先,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在麻地灣農貿市場經營一家蔬菜店,2018年11月21日,上訴人接到鎮川姚*蔬菜店姚*的電話,向上訴人索要上訴人蔬菜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售貨單,上訴人通過鎮川的進貨車給姚*蔬菜店捎了該證件。11月21日,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來上訴人店里調查,聲稱10月12日對姚*蔬菜店的芹菜抽樣檢測發現該芹菜農藥殘留超標,而姚*聲稱該芹菜來自上訴人店里,所以到上訴人店里調查。《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市、縣級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的來源和流向。被上訴人并未及時追查該芹菜的來源和流向,而是一個多月后才到上訴人店里來調查。其次,在姚*蔬菜店查出農藥超標的芹菜,上訴人并不知情,應當及時在上訴人的店里取樣調查監測,僅憑姚*蔬菜店的詢問就認定該芹菜來源于上訴人店里,不能讓人信服,更沒有形成法律上的證據關聯性。上訴人當時就給被上訴人提供了從靖邊伊鮮種植農民合作社進貨的相關證據,但是被上訴人并未對其展開調查。最后,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銷售的是農產品,應當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事情發生后,上訴人雖然不識字、不懂法,依然積極配合被上訴人開展調查,也沒有造成危害的后果,理應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陜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應當給予上訴人2000元的處罰。上訴請求:1、撤銷榆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陜0802行初55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2、撤銷榆林市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榆陽)食藥監食[2019]2號處罰決定;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榆林市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辯稱:1、上訴人稱涉案芹菜在抽檢時其不知情,因此不能說明是從上訴人處所購,及其全部芹菜全部從靖邊縣伊鮮種植農民合作社種植,答辯人沒有追根溯源。上訴人的該主張不屬實。2018年10月12日,答辯人工作人員依法對榆林市榆陽區姚*蔬菜銷售部經營的芹菜進行抽樣,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驗,答辯人收到檢驗報告后第一時間趕往榆林市榆陽區姚*蔬菜銷售部進行調查,該店負責人姚*在詢問調查筆錄中供述,該批次不合格的芹菜是該店于2018年10月12日從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購進,購進時索取了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購進票據(附相關票據、營業執照復印件)。之后答辯人工作人員及時前往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進行調查,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負責人承認所抽檢的該批次芹菜是榆林市榆陽區姚*蔬菜銷售部從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購進(有詢問筆錄和陳*偉提供的銷貨單為證)。上訴人稱其所經營的芹菜是從靖邊縣伊鮮種植農民合作社購進,但是執法人員向其索要購進票據及檢驗報告時,其不能提供有效的購進票據及檢驗報告,并非答辯人沒有對案件進行追根溯源。2、上訴人稱其銷售的是農產品,應當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其觀點答辯人不認同。因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對農產品的種植、生產、銷售等環節全面監管,而且主管部門是農業部門。對于農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環節的質量監控是受《食品安全法》調整的,對此《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也有明確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另外,《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環節的特別監管,相比之下,其屬于特別法,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屬于普通法,從法律適用上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再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是2016年制定的,《農安法》是2006年制定的,新法優于舊法。綜上,食品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一審法院判決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偉經營的榆林市榆陽區陳*偉蔬菜店銷售的芹菜農藥殘留(毒死蜱)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榆林市榆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具有作出食品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在履行相關程序后,被上訴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陜西省規范行政處罰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上訴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元及罰款人民幣伍萬元的從輕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陳*偉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二審期間,上訴人陳*偉未提供新證據,其上訴理由缺乏證據支持,應予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陳*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靜

  審判員 吳 瓊

  審判員 劉紅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麻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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