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普通食品能治病?可別被忽悠了
生活中難免會充斥著各類食品廣告,令人難以抉擇,有些廣告語中還寫著具有降糖降脂等各種醫療功效,不禁讓人想問上一句,這真的靠譜嗎?
案情介紹
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杭州某公司在其官方網頁中發布的廣告涉嫌違法。經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在其網站中發布名稱為“某某益生菌固體飲料”的食品廣告,在廣告中宣傳“降低血清膽固醇、防治便秘和腹瀉、降低膽固醇(控制三高)”等內容。截至案發日,當事人已在食品廣告中將上述內容刪除,該廣告費用為12800元。
案情定性
當事人在其官網發布含有“降低血清膽固醇、防治便秘和腹瀉、降低膽固醇(控制三高)”等內容的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使用醫療用語,易對消費者購買產生誤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了廣告主發布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使用醫療用語廣告的違法行為。
案件處理
對當事人發布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使用醫療用語廣告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罰款人民幣12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提醒
消費者切勿輕信網絡上關于疾病治療等宣傳廣告,對產品功效宣傳以及預期保持理性,身體不適應當前往正規醫療機構就醫,如發現各種虛假宣傳情況可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