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部門七個工作日內直接告知投訴處理結果,未告知是否受理,復議機關認定不違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
鳳復字〔2024〕8號
申請人:封*,男,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住址: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鎮**街*區*號。
被申請人:鳳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鳳陽縣新城區。
法定代表人:高嵩,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事宜未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是否受理,且對其舉報不予立案的行為,于2024年1月26日通過郵寄方式(郵件號碼:XA29036436445)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該件。申請人于2024年1月31日再次通過郵寄方式(郵件號碼:XA29036440445)向本機關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2月4日收到該件,現依法已予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答復書及相關材料。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作出的回復函,責令重作并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
申請人稱:其于2024年1月8日寄出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2日簽收,未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其是否受理,程序違法。被舉報人使用已廢止的執行標準GB/T11416-2002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于2024年1月27日收到被申請人回復函,得知對其舉報不予立案。被申請人該決定明顯違法,涉嫌包庇。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人特此復議,請求貴機關支持本人請求。
被申請人稱:2024年1月12日其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安徽禮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經營的保溫水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存在欺詐行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并書面回復本人,同時將處理結果公示。2024年1月15日,被申請人前往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案涉產品為該公司從鳳陽縣龍達飛保溫容器有限公司購進銷售,系鳳陽縣龍達飛保溫容器有限公司委托鳳陽金星實業有限公司生產。且該公司提交了案涉產品的檢測報告,報告顯示案涉產品規格型號為1.9L,瓶膽容量檢測合格,依據的執行標準為GB/T11416-2002,生產日期為2020年4月15日。上述執行標準的廢止時間為2022年7月1日,案涉產品為該標準廢止前生產。鑒于檢測結論合格,可以正常銷售,不屬于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報負責人審批,決定不予立案。經詢問該公司負責人,其對申請人投訴內容不認同,對賠償要求不認可,故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投訴調解終止。2024年1月23日,被申請人通過郵政快遞(快遞單號1217159164935)向申請人進行回復。綜上,被申請人規范進行了調查,收集了必要證據,履行了監管職責,并按照程序進行審批,且在法定期限內給予了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1月9日通過郵寄方式(郵政快遞單號XA19138958545)向被申請人提交了一封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安徽禮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經營的保溫水壺廣告宣稱1.9L,實際只有1.6L,且該商品的執行標準已經廢止,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存在欺詐行為。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分別處理投訴和舉報并書面回復,同時將處理結果進行公示。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2日簽收該件。2024年1月15日,被申請人前往安徽禮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核實,該公司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26MA2NQKEP15(1-1)。經查,案涉產品系該公司從鳳陽縣龍達飛保溫容器有限公司購進銷售。該公司現場提供了由國家特種玻璃質量監督檢驗中心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案涉產品檢驗報告(皖蚌檢C2020-B0112),報告顯示案涉產品“規格型號1.9L,生產日期2020-04-15,結論:符合GB/T11416-2002標準要求”。經詢問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拒絕與申請人協商和賠償。2024年1月18日,被申請人具體承辦機構出具了調查報告,認為商家不存在違法行為,建議不予立案。同日,報負責人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1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封*投訴舉報安徽禮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回復函》。2024年1月23日,被申請人通過EMS特快專遞(郵件號1217159164935)將上述回復函寄出給申請人,該件于2024年1月27日被簽收。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及信封材料、案件來源登記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安徽禮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鳳陽龍達飛保溫容器有限公司發貨通知單、檢驗報告、調查報告、不予立案審批表、關于封*投訴舉報安徽禮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回復函及郵寄信封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具有依法處理的職責。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安徽禮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的線索,2024年1月15日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核查,2024年1月18日出具調查報告,同日報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該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2024年1月19日,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作出回復函,并于2024年1月23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明確告知不立案,對投訴事項明確告知調解終止,該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針對申請人提出“未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是否受理”的問題,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已實際履職,且在七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了回復,通過回復函內容申請人可以知曉其投訴事項已被受理且處理完畢。
綜上,被申請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封權投訴舉報安徽禮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回復函》。
申請人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3月13日
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十八條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處理工
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或者雙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對委托承擔檢定、檢驗、檢測、鑒定工作的技術機構或者費用承擔無法協商一致的;
(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
(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
(五)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
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