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銷售環節燃氣用灶管閥質量違法典型案例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燃氣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加強燃氣用品質量安全監管,引導全社會加強液化氣瓶和燃氣質量安全共治,推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走深走實,省市場監管局現公布一批銷售環節燃氣用灶管閥質量違法典型案例,這也是省局今年以來公布的第四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同時,省市場監管局持續開展“灶管閥”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灶管閥”產品行為,加強不合格產品追蹤溯源,全力筑牢市場監管領域燃氣安全防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1: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店用品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灶具案
2022年8月24日,根據燃氣灶具專項檢查通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酒店用品商行進行檢查,發現某品牌灶具2臺,兩款家用燃氣灶具銘牌標識均不完整,經委托檢驗,2臺灶具燃氣導管項目均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要求。經查,涉案貨值金額990元,當事人獲利130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標準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月11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召回不符合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作出沒收2臺家用燃氣灶具,沒收違法所得130元,罰款247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管件商行銷售不合格燃氣專用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案
2022年10月26日,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抽樣檢查結果,對新吳區某管件商行銷售的燃氣專用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螺紋項目不符合GB/T 26002-2010《燃氣輸送用不銹鋼波紋軟管及管件》問題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15日從上門推銷人員處購買了50根涉案燃氣軟管,現已全部售出,貨值金額1150元,獲利250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家用金屬燃氣軟管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1月10日,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召回問題產品,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罰款23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廚具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調壓閥案
2023年6月24日,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廚具經營部經營場所進行日常檢查,發現43只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存在設定狀態可調節,且未設置過流切斷安全裝置,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閥》的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年初從寧波某公司購進48只某品牌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并在店內銷售。至案發,當事人已銷售5只,購進價為7.5元/只,銷售價為10元/只,貨值金額480元,獲利12.5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7月27日,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召回問題產品,作出沒收43只不合格調壓器,沒收違法所得12.5元,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五金機電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調壓器案
2023年6月8日,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五金機電商行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在售5種型號的調壓器23個。所有調壓器出口均為軟管接頭,設定狀態的調節部件均未被封固而具備調節功能,進口側或出口側未設置過流切斷安全裝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要求。經核算,調壓器的貨值金額610元,獲利50.8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7月21日,蘇州市虎丘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23臺調壓器,沒收違法所得50.8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器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2年11月3日,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器經營部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進行執法檢查,依法進行抽檢。經檢驗,燃氣灶具熱負荷項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要求,熱效率項目不符合GB30720-2014《家用燃氣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能效2級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零秒牌家用燃氣灶具,進貨2臺,進貨價為330元/臺,銷售價為680元/臺,涉案貨值金額為1360元,獲利350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3月14日,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召回問題產品,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0元,罰款68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廚房設備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商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7月11日,根據“鐵拳”行動要求,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崇川區某廚房設備商行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燃氣灶具4臺。經查,上述4臺商用燃氣灶具從浙江金華購進,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的要求,貨值金額為3450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商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8月8日,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商用燃氣灶具4臺,罰款69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盱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建材門市銷售未經CCC認證的燃氣灶具案
2023年4月20日,根據灶管閥專項檢查通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建材門市進行檢查,發現某品牌家用燃氣灶7臺,均無CCC強制認證標志,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相關資質以及上述產品的CCC認證證書。根據臺賬記錄,執法人員檢查前,當事人已銷售該批燃氣灶具1臺,獲利20元。
當事人銷售未經CCC認證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7月11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無證產品,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未經CCC認證的7臺燃氣灶具依法依規處理。
案例8: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2月28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某商店開展日常檢查,發現3個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結構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要求。當事人進貨時未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以10元/個購入,以15元/個對外銷售,貨值金額45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3月23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沒收調壓器3個,罰款9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句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便民服務點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2年9月28日,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檢計劃,句容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液化氣便民服務點銷售的某品牌家用燃氣灶具進行抽檢,抽檢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熄火保護裝置和標志項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從推銷員處購入該批燃氣灶具5臺,未留存購貨憑證等材料,購銷差價15元/臺,獲利75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1月17日,句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召回問題產品,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5元,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靖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灶具用品商店銷售不合格燃氣用波紋軟管案
2022年9月27日,靖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灶具用品商店銷售的燃氣用具連接用304不銹鋼波紋軟管進行執法檢查,現場進行抽檢。經檢驗,標志項目不符合CJ/T197-2010《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的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月購進涉案批次燃氣用具連接用304不銹鋼波紋軟管6根,進貨價為95元/根,銷售價為100元/根,已銷售3根,產品貨值金額600元,獲利15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3月6日,靖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召回問題產品,作出沒收不合格波紋軟管3根,沒收違法所得15元,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