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標注“兒童醬油”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 海天味業被罰15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本刊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一份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
行政訴訟判決書中,焦點就是與普通醬油沒有實質差別的“兒童醬油”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
故事的主角是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3288 證券簡稱:海天味業 ,以下簡稱海天味業)。
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由海天味業供貨給吉林市歐亞商都等商超銷售的“海天”牌“兒童醬油”(鐵強化釀造醬油200ml),在其產品標簽上突出標注“兒童醬油”,并用文字進行說明“富含鐵元素,味道柔和鮮香,適合一歲以上兒童調味使用”,配有卡通圖形。
2015年5月6日,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涉案的“兒童醬油”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取證,證實“海天”牌“兒童醬油”與“海天”牌普通“海鮮醬油”產品標準號一致,配料僅比“海鮮醬油”多了營養強化劑“乙二胺四乙酸納”、白砂糖、干貝,核心營養素的標示值也一致,海天味業未能提供作為兒童食品的相關科學依據。
2015年11月4日,工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將含有“鐵”強化營養成分的“高鹽稀態發酵醬油”標示為“兒童醬油”的行為,欺騙、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真實屬性知情權和正確選擇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等相關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責令海天味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萬元。
海天味業不服行政處罰,向吉林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吉林市政府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海天味業又不服,向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其后,海天味業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終審再告敗訴。
記者注意到,上訴判決書中指出,該案中海天味業兒童醬油食品標簽上添加的文字說明、圖案和宣傳用語等涉及虛假宣傳問題所進行的查處,并不涉及食品的安全質量問題。
未涉及食品安全質量問題,但并不代表不違法,因此,海天味業因兒童醬油標簽虛假宣傳問題受到了罰款15萬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