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團體標準可否作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依據
留言日期:2018-12-17
2018年01月01日,修訂后的《標準化法》施行,《標準化法》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質檢總局、國標委、民政部于2017年12月15日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自該日起實施。
截至2018年12月17日,“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已發布團體標準達5669項。
綜上,特向貴局咨詢:
1.團體標準是否可作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
2.團體標準是否可作為食品的標示執行標準?
盼答復,謝謝!
回復部門: 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時間:2018-12-2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自我聲明公開或者備案的標準,均可以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