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標注的保質期長于企業標準行不行
留言日期:2018-12-17
國家糧食局標準質量中心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關于糧食行業標準〈掛面〉、〈花色掛面〉中保質期問題的回復》中關于“糧食行業標準L/T3212-1992《掛面》、LS/T3213-1992《花色掛面》標準中,均在各自的6.4.2條規定:‘‘保質期:3個月‘’。此條款是指企業生產的商品掛面、花色掛面的最低保質期不得少于3個月”
那么,作為生產企業,參照上述行業標準及答復精神,制定的企業標準上寫明保質期是3個月,實際生產中,認為5個月也不變質,在產品上標注5個月的保質期行不行?
有人認為,產品上標注的保質期短于企業標準規定,就是達不到企業標準,有人認為恰恰相反,短于企標更有利于消費者。
有人認為,產品上標注的保質期長于企業標準規定,說明產品比企業標準規定的好,有人認為,企業標準中規定的保質期應是實驗得出的,所以,標注保質期長于企業標準規定,就是虛假標注保持期,但是企業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能達到產品上標注的保質期則不違法。
請總局解答!謝謝!
回復部門: 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時間:2018-12-2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答復如下: 食品保質期是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是食品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安全食用期,保證消費者在保質期內可以安全食用該食品。食品生產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依法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所執行標準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