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義食用農產品的標準是什么?
留言日期:2019-11-05
《食品安全法》中說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那在日常工作中,如何來鑒定一個食品是不是食用農產品呢?有沒有什么正式的文件規定呢?或者是具體而詳細的標準范本呢?
回復部門: 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時間:2019-11-12
您好!關于“如何區分食品還是食用農產品,有沒有正式文件規定或者具體的標準”的留言收悉。現答復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2條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稱為食用農產品,同時規定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應當遵守該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第35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57條明確了適用于該辦法的食用農產品的界定范圍,規定:“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感謝您對食品經營監管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