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食鹽經營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咨詢
留言日期:2021-06-16
尊敬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領導: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從事食鹽批發、零售活動,應當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大第十三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
請問:1、鹽企在銷售所在地經營,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2、在貴部的職能范圍內,要合法合規經營食鹽批發,還需注意哪些問題?懇請予以指導解答,謝謝。
回復部門: 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06-22
您好,您留言咨詢的問題收悉。第一,關于合法合規經營食鹽批發的問題。食鹽作為食品的一種,無論從事食鹽批發或是食鹽零售,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確保食鹽質量安全。第二,關于食鹽銷售許可問題。2021年4月29日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因此,食鹽銷售應符合上述要求。 如需進一步了解,建議您結合具體案例,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咨詢。 感謝您對食品經營安全監管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