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企業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應受到怎樣的行政處罰?
問:藥品經營企業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應受到怎樣的行政處罰?
答:根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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