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摻雜摻假肉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純牛串”進行檢測,一份《檢測報告》顯示檢測結果:檢出牛源性成分、檢出鴨成分、未檢出豬源性成分,另一份《檢測報告》顯示檢測結果:檢出牛源性成分、檢出鴨成分、未檢出豬源性成分。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辦理,南寧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于2022年11月立案。
2023年4月11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前往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場所的廠房檢查,現場當事人正常營業。經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肉制品抽樣送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其中1份《檢驗報告》對應樣品包裝袋標注產品名稱為泡椒牛肉,“配料:牛肉、泡椒、純凈水、食鹽、味精”,該產品檢出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豬源性成分、雞源性成分、鴨源性成分。其中1份《檢驗報告》對應樣品包裝袋標注產品名稱為純羊肉(半成品),該產品檢出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豬源性成分,雞源性成分、鴨源性成分。其中1份《檢驗報告》 對應樣品包裝袋標注產品名稱為肥牛串,“配料:牛肉、牛油、純凈水、食鹽、味精”,該產品檢出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豬源性成分、雞源性成分、鴨源性成分。《檢驗報告》對應樣品包裝袋標注產品名稱為純羊,“配料:羊肉、純凈水、食鹽、味精”該產品檢出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豬源性成分、雞源性成分、鴨源性成分。經當事人供述,為降低生產成本謀取利潤,在生產、制造 “肥牛串”、“純羊串”、“泡椒牛肉”等三款產品過程中摻雜鴨胸肉,以次充好充當羊肉、牛肉進行銷售。據統計,廣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涉案產品主要銷售涉及廣西區內各市的批發凍品商戶。
二、案件處理結果 經現場再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標注名稱為牛肉串羊肉串的產品抽檢,其標簽配料表未標注其他動物源性成分,經檢測,檢測出其他動物源性成分,屬生產銷售摻雜摻假肉制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摻假摻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因當事人生產銷售摻雜摻假肉制品的貨值金額大,涉嫌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 12號第三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4月20日將本案案件線索相關材料依法再次整理移送公安機關辦理,同時抄送檢察機關。目前已經批捕2人,并訴至江南法院。
三、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一直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對食品摻假摻雜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食品摻假摻雜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及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本案案金額巨大,為了防止證據滅失,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與公安機關聯系溝通,在發現違法線索時第一時間與公安機關銜接共同探討案件內容,增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整體工作合力,提升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犯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