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隆安縣某服裝店(經營者:李某某)經營添加藥品(西地那非)的養腎酒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1日,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關于當事人銷售的祖傳秘方中藥養腎酒(以下簡稱:養腎酒)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原料,存在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線索。2023年2月2日,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在該店發現有涉案養腎酒待售,店內張貼有暗示養腎酒具有壯陽治療的功效廣告。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涉案養腎酒實施扣押強制措施。2023年2月13日,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扣押的養腎酒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上述涉案養腎酒西地那非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檢驗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批準件2009030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稱其為擴展服裝店客戶,分兩次從南寧供貨商張日光處購進養腎酒,且在無根據的情況下在店內采取張貼廣告的方式宣傳暗示養腎酒具有壯陽治療功效。2023年1月11日,當事人向進店購買服裝的投訴舉報人銷售養腎酒21.25kg,并贈送養腎酒2kg,剩余的7.25kg養腎酒于2023年2月2日被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扣押。本案中,能夠確定的養腎酒的的涉案貨值金額為29280元,違法所得為1275元。
二、案件處理結果 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銷售含有藥品(西地那非)的養腎酒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隆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三、典型意義 此案通過嚴厲打擊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案發后及時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部門,防止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等現象發生,筑牢食品安全之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