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南寧市某酒業經營部銷售偽劣商品案
一、案件處理結果 2023年8月2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南寧市某酒業經營部銷售偽劣商品案移送公安機關,查獲:5個品牌92瓶涉假白酒,其中茅臺41瓶,國窖6瓶,劍南春12瓶,五糧液21瓶,郎酒12瓶,貨值金額共計210806元。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二、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到南寧市某酒業經營部(經營者常某)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商鋪內的貨架、鋪面地上擺放有用于銷售的白酒,當事人均無法提供進貨銷售憑證。經商標注冊人或被授權人進行逐一辨認、鑒別,結論均為不是商標注冊人生產的產品,系假冒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貨值金額共計210806元。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
三、案件處理依據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南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現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四、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聲稱自己不知情,但其作為有11年銷售白酒經驗的經營者,應當知道“貴州茅臺”“五糧液”“國窖”“劍南春”“郎酒”等品牌的白酒為知名的白酒,都有其正規進貨渠道,也應當知道作為食品經營者必須要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食品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危害到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場監管局的查處對制假售假、侵犯商標等行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將酒類產品列為食品稽查的重點之一,強化日常巡查和重點區域排查,加大對制假售假行為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