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2022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2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2年以來,我局相繼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行動、食品安全“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等重點食品執法工作,查辦了一批社會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案件。為進一步落實“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做好普法宣傳工作,現將第一批4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三亞某百貨商行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例
2022年3月16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三亞某學校周邊的百貨商行內經營有“如咽口香糖”、“第二代學霸培訓班(糯米紙)”、“吃作業”等小零食,上述食品標簽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執法人員將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貨值金額129元,違法所得無法查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給予當事人以下處罰:1、沒收“如咽口香糖”48盒、“第二代學霸培訓班(糯米紙)”12片、“吃作業”21片、“搞笑薄荷糖”13盒;2、罰款5000元。
有些食品通過低俗、惡搞的宣傳文字來吸引未成年人的獵奇心理和跟風購買,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足夠的辨識力,且好奇心強,喜歡模仿,如果缺乏正確的引導,容易對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學業和社會交往造成惡劣影響。今年以來,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了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專項治理行動。通過專項執法行動,發現并查處了一批校園周邊經營過期及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件,同時要求校園及周邊的食品經營戶進行全面自查,督促經營者從正規、固定的渠道購進食品,確保食品標簽正規合法、質量安全。
案例2
三亞崖州區某農貿市場公司未履行農殘快速檢測義務案例
2022年1月13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三亞市場監管局移送案件線索函,稱該局在對三亞崖州區某農貿市場檢查時發現該市場農殘檢測室未正常進行農殘檢測。經立案調查,該農貿市場在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間未做農殘檢測。
三亞崖州區某農貿市場公司未履行農殘快速檢測義務的行為違反《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鑒于該農貿市場僅有2021年12月份未做農殘檢測,在發現問題后立即整改,違法行為輕微,且該農貿市場位于農村,規模較小,加上受新冠疫情影響,蔬菜攤營業不正常,經營慘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依法減輕處罰。
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罰款2000元。
為了讓人民群眾吃到放心、安全的蔬菜,《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農產品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農產品經營場所開辦者應建立農藥殘留量快速檢測點,對進入本經營場所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在本經營場所如實公示。對經檢測超標的農產品,應當禁止其入市銷售”。我市很多超市及標準化農貿市場設立了農殘檢測室,然而部分超市、市場管理方對農殘檢測沒有足夠重視,導致檢測室成了擺設,或閑置或虛假檢測。通過此類案件的辦理,在一定程度上對市場管理方起到警示作用,推進了農殘檢測規范管理。
案例3
三亞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海棠灣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例
2022年3月18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函稱三亞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海棠灣分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開展食品經營活動。三亞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調查。
經查,三亞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海棠灣分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三亞海棠區漁港路經營餐飲店。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及時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主動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該店經營面積較小,并未造成實際危害,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本案給予減輕處罰。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5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974元。以上罰沒款共計5974元。
本案案情: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違法事實明確,證據充足,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在案件調查中,綜合考慮到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整改情況,在收集相應的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減輕處罰。在食品違法案件辦理中正確適用法條,適當、充分地運用從重、從輕、減輕等處罰裁量,讓食品違法處罰案件發揮法律強制作用的同時,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是市場監管和執法辦案人員的重要任務。
案例4
三亞吉陽某食品加工坊從事小作坊食品生產經營未進行備案案例
2021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三亞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三亞吉陽某食品加工坊涉嫌從事小作坊食品生產經營未按要求進行備案。我局于2021年12月10月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李某某等人在三亞市吉陽區吉陽落筆村的某場所內生產傳統工藝酥餅,已辦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食品生產備案證。該食品加工坊場所內設施設備較為簡陋,產品為酥餅,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銷售范圍小,屬于家庭作坊式生產模式。
三亞吉陽某食品加工坊未取得《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備案證明》從事小作坊食品生產,違反了《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并于工商登記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海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3000元。
為改變食品小作坊小、臟、亂現狀,規范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食品風險隱患,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檢查一家整改到位一家,問題不解決不撒手”的原則,督促小作坊進行場所改造升級,規范操作工藝流程,確實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