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壽縣繪洋大藥房因涉嫌存在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被處罰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近日,靈壽縣繪洋大藥房因涉嫌存在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被靈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款18500元。
2025年2月25日,靈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2月22日分別銷售處方藥穿王消炎膠囊各1盒,不能提供所銷售2盒該處方藥的銷售處方。
經調查,當事人于2025年2月19日、2025年2月22日分別銷售處方藥穿王消炎膠囊各1盒,不能提供所銷售2盒該處方藥的銷售處方。當場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3月2日前改正上述行為。4月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處方藥銷售情況進行檢查,核查POS日銷售明細表發現當事人2025年3月9日銷售處方藥卡托普利片1瓶、3月9日銷售處方藥硝酸異山梨酯片1瓶、3月29日銷售處方藥瑞舒伐他汀鈣片1盒、3月29日銷售處方藥恩格列凈片1盒,不能提供上述4種銷售處方藥的銷售處方。經調查證實當事人存在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經限期責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事實。
綜上,當事人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靈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8500元。(張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