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壽縣寧康大藥房因涉嫌存在存在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被處罰
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訊 近日,靈壽縣寧康大藥房因涉嫌存在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被靈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款18500元。
2025年2月24日,靈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藥房2025年2月22日銷售處方藥復方地巴唑氫氯噻嗪膠囊1瓶;2025年2月15日銷售處方藥甲鈷胺片2盒、2025年2月22日、2025年2月23日各銷售該處方藥1盒,現場均不能提供上述所銷售處方藥的處方。
經查,當事人2025年2月22日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復方地巴唑氫氯噻嗪膠囊1瓶;2025年2月15日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甲鈷胺片2盒、2025年2月22日、2025年2月23日未憑處方各銷售該處方藥1盒,當場對其下達限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藥房于2025年3月3日前改正。2025年4月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藥房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藥房于2025年3月30日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非布司他片1盒;2025年3月31日仍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替米沙坦片1盒。
綜上,靈壽縣寧康大藥房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靈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8500元。(張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