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首違減輕”怎么認定?上城市監來答疑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相關舉報線索,依法對轄區內某超市進行檢查,現場執法人員在超市冷藏區的冷柜中發現2盒某品牌的糖醋排骨,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為2022年3月22日,保質期為-18℃條件下180天,至檢查當日已超過保質期。經查明上述某品牌的糖醋排骨過期后共銷售了2盒,剩余2盒被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扣押,該超市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為79.20元,違法所得7.2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的法定罰款幅度為5萬元至10萬元。辦案單位認為,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但是由于其在上一年曾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不屬于初次違法,不符合省局《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食品安全監管類-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減輕處罰適用條件,因此擬對當事人作從輕處罰,罰款5萬元。
聽證告知書下發之后,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
經聽證審理及負責人集體討論,最終認定當事人構成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符合省局《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食品安全監管類-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適用條件,最終改為減輕處罰,罰款1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市場監管領域較為常見的食品違法案件,在事實的認定較為清楚,分歧主要在于能否適用減輕處罰。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規定第四食品安全監管類關于“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適用條件“1.初次違法;2.能確定食品合法來源;3.貨值金額較小;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5.按規定開展整改。”,本案中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僅79.2元,金額較小,且能如實提供涉案食品的供應商信息,也未因該過期的糖醋排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案發后積極配合整改,但辦案人員認為,當事人在同一年內因為食品標簽問題曾經被處罰過,因此不符合“初次違法”的適用條件。關于“初次違法”的“初次”究竟是指“第一次實施某個性質的違法行為”、“第一次實施某類型的違法行為”還是“第一次違反同一部法律法規”。在聽證過程中,安徽省、上海市、江蘇省和浙江省三省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3日聯合印發了《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督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為。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執法辦案系統,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回到本案中,雖然當事人曾經因為食品標簽問題被處罰過,但與此次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并非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只要當事人在經營期間沒有發生過經營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那么就不影響將此次違法認定為“初次違法”,因此,本案當事人符合減輕處罰的適用條件。
社會意義
實現過罰相當,真正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同時維護法律的穩定和權威,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始終要追求的目標。行政機關合理的適用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規定,保證行政處罰決定合法合理,正是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的有效途徑。從一定意義上說,這不僅保證了個人的公正,也是對某些立法漏洞的填補,保證了法律被普遍的遵守和適用。
從立法本意來說,行政處罰的設定,并非完全針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更多的是對于違法行為人未來行為的期待,合理適用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規定,實際上是開辟了一條實現行政處罰目的的捷徑。
故合法合理的適用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實現處罰決定與違法情節的相適應,對于行政機關而言,應當說是十分重要的,給其自由的空間,也時刻保持警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實現過罰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