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花錢刷“好評”,卻刷走了消費者的信任
互聯網時代,人們的消費習慣悄悄發生著改變,網購前會刷一刷商品的評價、吃飯前會看看飯店的排名……這個時候很多商家就抓住這些“消費習慣”,利用顧客的“好評”從眾心理,以刷“好評”來賺取流量,最終卻刷走了消費者的信任。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4日,上城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杭州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網絡平臺刷好評、虛假宣傳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要求查處。2021年10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初步核查,該公司存在通過網絡平臺“刷好評”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批準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開展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在網絡平臺為店鋪宣傳推廣、吸引客流,一次性支付給蔣某個人34500元(包括運營費用及傭金),委托其運營當事人的店鋪平臺相關推廣事項。在此過程中,當事人授權蔣某招募達人為其店鋪刷好評、招募探店達人寫探店筆記,對該店鋪的菜品口味、服務、環境進行商業宣傳,蔣某審核通過后,達人在平臺發布探店筆記,蔣某支付達人“車馬費”或為其抖音賬戶充值“DOU+”作為報酬。截至案發,經當事人確認的刷好評數量為3單,其中2單為蔣某“自刷”,另1單為蔣某招募達人刷單并給予好評;經當事人確認的招募達人探店并撰寫探店筆記數量為31單,其中4單分別支付給達人100-300元不等的車馬費,另27單為達人抖音賬戶充值了100-200元不等的“DOU+”幣。
定性和法律適用
當事人為進行開業宣傳推廣、吸引客流,招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達人對店鋪進行虛假的用戶評價和發布不真實的探店筆記,來提升店鋪在網絡平臺等新媒體中的人氣,通過不正當手段影響了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進而謀取消費者進店消費的潛在機會,妨礙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欺騙、誤導了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服務的銷售狀況和用戶評價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雖然當事人所涉虛假評價的數量不多,但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處于店鋪開業期,故即使數量不多的虛假評價,也會對消費者產生較強的欺騙和誤導。另一方面,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辦案機構調查,主動交待違法事實,符合《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從輕處罰條件。考慮當事人是初次違法,且能積極配合調查,宜適用從輕處罰。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上城市場監管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提醒
購買或提供諸如有償虛假好評、點擊量、搜索量等服務,不僅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損消費者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涉嫌違法。近年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修訂過程中,不斷加大對“刷單炒信”等虛假宣傳行為的處罰力度。廣大商家千萬不要撿了芝麻丟了西瓜,不要為了在短期內積累人氣和聲譽從事“刷單炒信”行為,最終導致喪失消費者的信任,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