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從事煙草銷售經營,這兩個顯著標識不能少!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某便利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負責人為王某某,現場從事煙草銷售的經營活動,但并未在經營場所內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執法人員現場開具工作提示單,要求立即整改。半個月后,執法人員依法再次對該便利店進行檢查,現場依舊未在經營場所內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
案件處理
當事人王某某從事煙草銷售的經營活動,經告知、提示、要求整改,仍未在自己的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其違反了《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未在經營場所內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的行為。
《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未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或者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最終我局對當事人王某某處以罰款五千元的處罰。
案件提示
自《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正式施行后,杭州全面加大“控煙”力度。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標識,意在告知、提醒消費者,為了自己及他人的公共健康,不要在公共場合吸煙。控煙場所的經營者有責任管理好自己“領地”不出現違規行為,對在自己管理范圍內違規的吸煙者有勸阻和制止的義務。而在便利店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識,也是有效切斷青少年嘗試吸煙的煙草來源的方式,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