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使用其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很多人說,現代社會,越來越沒有隱私可言……確實,個人信息被泄露或被非法買賣的現象越來越多,各種騷擾電話和短信嚴重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生活。不法商家此類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使用其個人信息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不僅威脅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也影響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杭州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調查,當事人主要從事代客戶辦理銀行貸款業務。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員工電腦上提取了名稱為“有資質”“號碼-副本”“10.20房子公積金篩選”等文件,共四萬多條包含客戶姓名、電話、貸款需求、通話記錄等內容的個人信息。當事人自述上述個人信息來源于廣告推銷員上門推銷。執法人員在當事人提供的78份貸款委托服務合同中,有4份合同的消費者信息與當事人員工電腦上消費者個人信息重合,執法人員與其中2名消費者聯系,2名消費者均表示未在當事人處登記個人信息,且后續未成功辦理貸款。因當事人達成的貸款中介業務中通過上述個人信息推銷達成的無法區分具體數量,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定性和法律適用
當事人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或授權,擅自收集、使用消費者姓名、電話等個人信息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規定,屬于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
處罰結果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鑒于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證據材料,故宜適用從輕處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九)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存在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等情節,給予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罰款8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提醒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保護個人信息不被隨意公開或濫用,是保護公民隱私權的重要保證,也是讓公民獲得社會平安感的重要前提。本案當事人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侵害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了行政處罰。作為消費者,不要隨便在網絡空間或公共場所提交個人信息,不輕易接收和安裝不明軟件,審慎點擊商家從即時通訊工具上發送的支付鏈接,慎重填寫銀行賬戶和密碼,謹防釣魚網站,防止個人信息泄露造成經濟損失。確有必要披露自己信息時,可與對方約定保密義務。一旦發現自己個人信息被泄露并已經給自己造成損害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積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