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秤平斗滿,別讓誠信經營成為消失的“它”!
最近電子計價秤缺斤短兩的現象頻出,電子計價秤暗箱操作、按鈕暗藏玄機等作弊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
案情介紹
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杭州某有限公司在銷售“水果撈”時“缺斤少兩”。根據該線索,我局執法人員依法開展檢查。檢查中發現,該經營場所正常對外營業,當事人對“缺斤少兩”予以確認,表示無異議。舉報人到當事人門店購買“水果撈”,門店工作人員當場為其加工制作了一份“水果撈”并使用該電子秤稱重,結果為:稱重量值為2.01千克、價格為39.6元/千克、金額為80元,舉報人當場支付人民幣80元。舉報人拿到“水果撈”后,使用其自帶的電子秤進行稱重,稱重量值為1.5千克,便要求門店工作人員重新稱重。在趙某反復質疑該電子秤存在問題的情況下,該工作人員對該電子秤進行了關機、開機操作后重新稱重,結果為:稱重量值為1.485千克、價格為39.6元/千克、金額為59.1元(經核實確認,該稱重量值為準確量值)。經查,當事人門店店長賈某于案發前幾日發現電子秤損壞,便將之前的經營者遺留的電子秤取出使用,為增加其個人績效提成,賈某將該電子秤進行了設置,破壞了準確度。案發后,賈某當場砸毀了該電子秤并丟棄。綜上,案涉“水果撈”的實際重量為1485克,貿易結算重量為2010克,計量偏差為525克。
案件定性
當事人銷售的“水果撈”的稱重量值不準確且計量偏差超過《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數值,違反了《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銷售、收購等經營活動中,必須保證商品量的量值準確,不得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屬于銷售者銷售的零售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案件處理
對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銷售者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實際量與標注量或者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或者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提醒
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經營,依法規范自身行為。秤的一頭連著經營者的誠信,一頭連著消費者的信任,在秤上做手腳,得來的是一時的非分之財,失去的是誠信的金字招牌。消費者如果遇到疑似計量不準的行為,可以主動向所在轄區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撥打12315熱線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