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食品安全無小事!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經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僅安全隱患大,還會給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而由于食品安全意識淡薄、制度管理不善等問題,常會有一些經營者有意或無意經營使用超保質期食品、食品原料的現象發生。
案情介紹
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轄區內一家食品經營店存在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行為,隨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對上述食品原料進行扣押。經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實,該食品經營店使用三款已過保質期用于制作飲品的食品添加原料,且無法提供這三款食品添加原料的進貨單據,也未對上述產品進行入庫登記,考慮到相關飲品銷量較低、該店的場所面積為22平方米,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食品經營店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試行)》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法對該食品經營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涉案過期食品原料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相關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八)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試行)》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小餐飲店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二)從事餐飲服務。
案件提醒
食品安全無小事,不能讓守護“舌尖上的安全”成為一句空話。在此,我們提醒食品經營者要嚴格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主體,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食品及相關產品進銷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法為消費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以實際行動參與和支持杭城的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