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明星同款”的熱度可不是隨便蹭的
商家借助“明星同款”來宣傳產品,確實可以達到吸粉、引流的作用,但這種利用明星效應來宣傳產品的營銷方式可不是能隨意使用的,一不小心就會違規(guī)。
案情簡介
前不久,上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反映杭州某服裝店在其網店頁面中宣稱自己銷售的服裝為“楊冪同款”,認為該頁面宣傳信息涉嫌為虛假廣告。接到該舉報線索后,執(zhí)法人員立即展開初查,但杭州某服裝店卻無法出示有效證據證明廣告宣傳的產品為“楊冪同款”。根據初查的情況,上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決定對該舉報線索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杭州某服裝店陳述該頁面宣傳信息是其支付300元費用由員工制作的,“楊冪同款”的宣傳語并無相關依據。綜上,杭州某服裝店的涉案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于發(fā)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案發(fā)后,杭州某服裝店立即刪除了涉案產品宣傳頁面并下架了該款產品。結合涉案頁面廣告字體和顏色不醒目、商品沒有平臺首頁鏈接廣告及銷售量為0的情況,上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杭州某服裝店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發(fā)布廣告、消除影響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guī)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案件提醒
近年來,各種蹭明星熱度的情況越來越多,但若無合法依據便使用“明星同款”這類宣傳用語,除了涉嫌違法外,還有可能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為了營造更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不給消費者造成誤導,我們呼吁廣大商家規(guī)范宣傳推廣,切勿為了小利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