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缺斤少兩“零容忍”,誠信經營是王道!
“缺斤少兩”看似是小事,實際上不僅違反法律法規和誠實信用原則,還擾亂市場正常經營秩序,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敗壞社會風氣。
案情介紹
當事人與上海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商業合作經營合同,在抖音外賣平臺開設“筆墨紙蝦”加盟店,合同期限為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止。當事人實際是從2023年5月19日開始在抖音外賣平臺接定單,5月19日至24日為平臺贈送運營。
經調查,消費者于2023年5月24日19時53分通過抖音外賣“筆墨紙蝦”下單訂購了三斤蒜蓉小龍蝦、三斤十三香小龍蝦,共六斤,在現場取餐,挑出小龍蝦后現場稱重顯示3.86斤,下單費用129元。后又在現場取鮮活小龍蝦六斤,現場制作三斤蒜蓉小龍蝦、三斤十三香小龍蝦,制作完成后,當場挑出小龍蝦稱重顯示4.96斤,當事人承認兩者相差1.1斤。
執法人員使用砝碼檢查當事人使用的電子秤,經查計量準確。上海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29日停止了與當事人的合作關系,合作時間共10天,因無法查實其它訂單是否足斤足量,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案情定性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屬于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違法行為。
案件處理
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合作經營時間只有10天,違法行為輕微,能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的相關情況。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符合從輕處罰的要求,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款第(十)項“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責令改正,罰款10000元。
案件提醒
少數不良商家受利益驅使,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檢定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或人為破壞電子計價秤的準確度,甚至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電子計價秤,這樣一來,“缺斤少兩”就會出現于無形之中,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對于“缺斤少兩”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一直以來都是嚴厲打擊,消費者若碰到“缺斤少兩”,可以當場核實稱量的重量,如農貿市場配備了公平秤或自備了計量工具,可當場進行重量復核;也保存好相關證據,可以直接通過12315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