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投資廣告迷人眼,風險警示不能忘!
隨著股票基金、保險債券、互聯網投資的興起,投資類廣告越來越多。“0門檻”“操作簡單,毛利90%”等字眼刺激著眼球,這些投資類廣告強化宣傳預期收益率,往往對于風險卻未作提示,誘使群眾盲目投資。
案情介紹
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上級交辦件稱浙江某貿易有限公司在互聯網上發布的招商廣告沒有標示風險警示語,要求查處。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了詢問,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并經當事人確認。經查明,當事人自行制作并在某平臺網站發布含有“別人已經在行動,你還在猶豫”、“全網招募合伙人”、“免費領取加盟材料”等內容的連鎖店招商廣告,廣告內容中并無標示風險警示語。因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案情定性
當事人作為廣告主在網站上發布涉案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屬于在有投資回報預期的服務或商品廣告中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進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違法行為。
案件處理
對當事人在有投資回報預期的服務或商品廣告中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案件提醒
各類投融資經營主體在發布投資類廣告時,要遵法、守法,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文字表述應當準確、清晰,需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承擔進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以任何形式誤導和欺騙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