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化妝品已經成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面對人們需求的提升,經營化妝品也從以前較為單一的化妝品店銷售轉變為多、雜、散的經營模式,在超市、藥店或者母嬰店等都有銷售。雖然銷售渠道變多了,但部分經營者卻因不熟悉化妝品經營相關規定,安全意識不強,存在經營超過使用期限、標簽不符合規定等違法違規現象。
案情介紹
近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在開展日常巡查時,發現轄區內某貿易公司在售的兩款進口面膜未在最小銷售單元標注中文標簽。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的行為。隨即,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同時,對檢查現場查獲的上述產品予以扣押。經查明,涉案面膜共計23片,貨值285.4元。考慮到該貿易公司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沒收23片無中文標簽的面膜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處理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案件提醒
化妝品經營者在采購化妝品時,應當查驗產品資質、標簽標識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時也要多加留心,查看化妝品標簽處有無清晰、完整的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信息、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和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