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變味”的糖里脊,該罰!
魚香肉絲沒有魚肉,這能理解。螞蟻上樹沒有螞蟻,這也合理。但原料寫著豬肉的糖里脊,用的竟然是雞肉,這還說得過去么...
案情介紹
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反映某某餐飲店存在欺詐的行為。執法人員至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招牌糖里脊”的原料為“鹽酥雞”,并非里脊肉。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起在杭州市上城區從事餐飲的經營活動,店招名為“某某自選餐廳”,并在美團外賣平臺上開設“某某自選快餐”的網店。“招牌糖里脊”為當事人所經營的菜品之一,在其經營場所現場價簽為“招牌糖里脊 18元”,在其網店“招牌糖里脊”詳情頁面上顯示“由知味觀配送,當天早上配送確保高質量的里脊肉”、“主料:豬肉”等內容。但其經營的“招牌糖里脊”的原料并非里脊肉,也非由知味觀配送,而是從某某食品商行購入的“鹽酥雞”。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商品采購合同》,其于2021年5月份前從知味觀進貨糖里脊半成品作為“招牌糖里脊”的原料,之后則改用“鹽酥雞”。當事人虛假宣傳行為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案情定性
當事人使用“鹽酥雞”原料制作的菜品,卻宣傳為以豬肉為原料制作的“糖里脊”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之規定,屬于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的虛假宣傳行為。
案件處理
對當事人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的虛假宣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之規定,對當事人作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提醒
日常生活中,當消費者遇到疑似虛假宣傳的情況時,可依法行使知情權,要求經營者出具證明商品的主要成分等資料。謹記“先驗證,再消費”,并留存好消費憑證,便于維護合法權益。同時,各經營主體也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做到誠信、守法、規范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