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限量多少是個秘密?
所謂限量版,多是商家利用了“物以稀為貴”的心理進行的營銷炒作,消費者要避免落入商家精心設計有限定條件的商品廣告陷阱中,選購的時候可以提前先問清楚限量數量。
案情介紹
2023年10月9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杭州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天貓網店銷售一款襪子盲盒宣傳限量秒殺,認為違法,要求查處。經調查,杭州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主要在天貓平臺從事襪子銷售,當事人于2023年9月5日對其天貓網店銷售的一款標題為“某某中筒襪驚喜福袋限量秒殺隨機發貨不接受指定拍完下架“的中筒襪開展“限量秒殺”促銷活動,該產品日常價為49元5雙,現以盲盒形式銷售,促銷價為29.9元5雙。當事人宣傳該款產品限量秒殺銷售,但未標明具體限量秒殺銷售的數量,實際上,該活動該款產品最終全部售完,銷量約100件。后當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對上述廣告內容進行刪改。
案情定性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下列廣告應當按照要求明示相關內容:(一)涉及優惠內容的廣告,應當明示所優惠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項目)、條件、時限以及幅度或者數額;……”的規定,屬于發布廣告未按照規定明示有關內容的的違法行為。
案件處理
依據《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發布廣告未按照規定明示有關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罰款。”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參考《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故宜適用從輕處罰。
最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0000元。
案件提醒
網絡銷售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在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在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后應即時明示。